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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在按摩店内容留失足女卖淫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7-24 13:29:37


    本网讯(高喜朝 罗雪姣)  经营按摩店,容留他人卖淫,并从卖淫女所得收入中抽取提成,这门赚钱的法子虽不费吹灰之力,却有违我国《刑法》规定与道德良俗,近日,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对这样一起容留他人卖淫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以来,李敏在湘潭县经营一家按摩店,容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店内进行卖淫活动。李敏为其提供场所,并为卖淫女提供食宿,所得收入以李某占四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占六成进行分成。

    2014年1月23日晚,两名男子(均已作行政处罚)来到李敏经营的按摩店分别选择店内两名女子(均已作行政处罚)进行“按摩”。公安部门接到匿名举报后,在按摩店的房间内,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四人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敏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以惩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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