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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逆向行驶撞残人 伤者起诉获赔130万
发布时间:2014-07-18 16:45:02
本网讯(刘翠琴 满德呼 于立辉)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高林诉王延寿、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商砼公司、乌仁斯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乌仁斯庆赔偿原告陈高林131.783826万元,王延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留陈高林追偿后续治疗费的诉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18时50分许,被告王延寿驾驶蒙K62966号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东胜区天誉国宝小区工地北门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驶入逆向,与由东向西行使的原告陈高林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陈高林受伤,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原告陈高林被送往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双额颞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硬膜下血肿、脑积水”,共住院337天,支出医疗费38.672512万元。2011年11月7日经鄂尔多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陈高林因道路交通事故颅脑损伤致植物状态、四肢瘫痪,评定为一级伤残,需完全依赖护理。 另查明,2011年1月19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延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蒙K62966亚特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参保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在上述承保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2万元,被告乌仁斯庆在原告治疗期间共给付原告26.8721万元。 东胜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系被告王延寿驾驶机件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逆向行使造成的,被告王延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乌仁斯庆与被告金鼎亨商砼公司虽然签订了《混凝土罐车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则是承揽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乌仁斯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延寿应当与乌仁斯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金鼎亨商砼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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