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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危房改造敛财 4村建站人员和2村干部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14 11:07:18
本网讯(程君 杨体曼) 实施危房改造本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也有人为此盯上了这一项目,大发“政策财”,最终栽倒在金钱面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桂平市江口镇村建站四名干部职工和两名村支书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江口村建站站长李伟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站职工黄志宁、蔡州、陈宏佐及江口镇理塘村、平石村支书张行权、王传吉则被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缓刑一年或二年。 2011年至2013年,李伟玲、黄志宁、蔡洲、陈宏佐在桂平市江口镇村建站工作期间,在协助上级政府实施江口镇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过程中,有分有合地伙同身为江口镇村干部的张行权、王传吉和杨忠林、谢光森(二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向该镇张某、陈某等20多名村民索取或者收受所送的辛苦费。其中,李伟玲参与收受辛苦费41800元,分得7800元;黄志宁参与收受辛苦费24000元,分得7000元;陈宏佐参与收受辛苦费19000元,分得7500元;蔡洲参与收受辛苦费10000元,分得2500元;张行权参与收受辛苦费24000元,分得16000元;王传吉参与收受辛苦费13600元,分得2000元。对分得赃款,王传吉已全部退给危房改造农户,其余5人已全部退清赃款到桂平检察院和法院。 案发后,陈宏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伟玲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陈某400元、陈某贵400元的犯罪事实;黄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杨某林4000元、凌某洪4000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玲、黄志宁、陈宏佐、蔡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且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工作的被告人王传吉、张行权,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伟玲身为村建站站长,授意村干部收取辛苦费且决定分赃,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其他被告人的作用要大,另五被告人是作用较小的主犯。 陈宏佐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伟玲、黄志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能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涉及的是扶贫款项,应酌情对六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宁、陈宏佐、王传吉、蔡洲、张行权认罪态度好,而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予以缓刑考验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予以缓刑考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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