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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师傅用“土方”治病致人伤残判赔9万多
发布时间:2014-07-17 17:07:02


    本网讯(周军 骆卫锦)  一足浴师傅在没有经过任何科学仪器检测的情况下为一患者治疗腿疾,结果造成患者伤残,双方为赔偿问题酿成纠纷。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邓兴友赔偿原告黄金兰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2898.45元(含已支付41000元)。

    原告黄金兰因腿脚不灵便,2012年7月1日经人介绍到被告邓兴友处进行治疗。被告给原告拔火罐并用刮子刮两大腿内侧,刮完后,用草药进行敷治。连续治疗三天后,原告双大腿皮肤出现淤青积血。7月5日,原告到县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双大腿皮下积血伴皮肤坏死,行双大腿清创去除淤血手术。后因病情未见好转,原告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进行继续治疗。自2012年7月5日至2013年1月28日,原告先后住院治疗四次。共花去医疗费72234.85元。

    2013年9月6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210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派出所进行初步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1000元医疗费,但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被告未赔偿原告其余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829.7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进行治疗腿疾,被告应当采取科学有效且符合诊疗规范的方法进行治疗,而被告为原告治疗后,导致原告的病情加重并产生新的损害,即被告的诊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身体造成损害并留下残疾,原告精神上遭受一定的痛苦,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经济水平,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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