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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冒充公司代理人诈骗20余万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16 08:54:23


    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江苏省江阴市男子周俊华几年前因票据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刚刚出狱不到一年时间,因冒充常州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再次站在被告席上。2014年7月15 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俊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06451元。

    2006年1月26日,被告人周俊华因票据诈骗罪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2年7月,被告人周俊华通过杨某认识马某某,相识之后,周俊华谎称自己是常州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该公司准备在蒙城县境内租赁一块土地建超市、酒吧、生态园等项目,同时向被害人马某某出示了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后来,马某某与周俊华合伙租赁了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井村土地,并着手实施前期的筹备工作。

    2012年11月,被告人周俊华经咨询蒙城县有关部门得知庄周办事处十里井村不准建建筑物。在得知不准建建筑物的消息后,周俊华仍要求马某某汇款10万元用于购买苗木(经鉴定,周俊华发给马某某的苗木价值人民币58549元)。同年12月,周俊华要求马某某承担超市钢构图纸设计费85000元(周俊华通过QQ邮箱向马某某提供出图日期为2011年3月11日钢构房屋图纸、报价单等资料),马某某看后将85000元汇给周俊华。2013年初,周俊华又带领马某某等人参观江阴某机械有限公司(周俊华谎称该机械公司是超市制作钢构材料的合作单位)。在参观机械公司后,马某某按照周俊华的要求汇给周俊华超市钢构材料定金10万元。后来,周俊华又给付被害人马某某共计2万元。

    另查明:常州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周俊华在蒙城开展业务,周俊华向马某某提供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常州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的印章系伪造印章盖印形成。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30日,周俊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款共计20645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俊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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