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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全省法院建立“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机制
发布时间:2014-07-15 17:20:14
本网讯(丁力辛) 7月15日下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越飞向新闻媒体通报了《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机制正式建立并开始运行。 河北该院推行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在评估内容上,把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同步量化。评估体系中既有对立案信访窗口、同步视频室、门户网站、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效果、司法公开信息化程度的考量,也有对立案信访窗口运转是否正常、门户网站信息更新是否及时、案件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当事人查询案件信息是否便利等平台运行情况如何的考量,将平台建设与应用管理并重,确保司法公开不走过场。二是在评估方法上,将法院自评与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暂行办法》规定,全省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采取内部组与外部组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内部组评估时先由参评法院自评打分,再由省法院相关职能部门逐一核查。第三方评估是由省法院统一委托独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并且吸收特邀监督员参与,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更加增强阳光司法指数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独立第三方评估。三是在预期目标上,把规范司法行为与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同步推进。阳光司法指数评估通过评价、监测、引导等功能,推进司法公开更加全面和深化,既约束了法官的言行举止,以公开透明确保廉洁公正,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效果,同时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四是在工作落实上,坚持正向推动与责任追究同时发力。评估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对参评对象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司法公开效果的监测和评价,其中既有对公开效果直接进行监测的正向指标,也有对应公开未公开事项实行扣分的反向指标;既注重对公开效果客观评价的正向引导和监督作用,也注重对违反司法公开要求的责任追究;既鼓励先进、保护其工作积极性,又激励后进、督促其尽快整改迎头赶上。《暂行办法》坚持从正反两个方向、多个角度推动司法公开得到落实。 在新闻发布会上,河北高院研究室主任赵倩回答了记者提问。 河北高院新闻发言人李霁主持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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