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祖玉梅) 自古以来,欠账还钱当属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追债也得既合情合理,更得合法。否则,事与愿违,还得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追债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袁晓彬、王均、袁裕丰、袁君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王均、袁晓彬共借给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万元(实际借款4.6万元,4000元为利息),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由于被害人徐某某未能及时还款,被告人王均、袁晓彬等人多次电话或当面找被害人索要钱款未果。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袁晓彬、袁君、袁裕丰与被害人徐某某一同来到高士北路恒洁卫浴店内(系被害人徐某某所开),继续商讨还款事宜。期间,被告人袁晓彬打电话给被告人王均要其到店中来,十余分钟后被告人王均赶到店中内,在与被害人徐某某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王均将店内吧台上的电脑显示器、电话机、打印机等物品砸坏,同时被告人袁晓彬、袁君各自使用U型锁、被告人袁裕丰使用保温杯将店内的卫浴用品砸毁,被害人当即报警,四被告当场被抓。经鉴定,被砸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0948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800元,得到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晓彬、王均、袁裕丰、袁君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