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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式法治的合理性
作者:吴因霞   发布时间:2014-06-25 09:49:05


    1994年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在全球引起了强烈关注,最终辛普森的无罪释放几乎让所有的人大跌眼镜,它似乎向世人暗示:“坏人”未必受到制裁,“好人”也未必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正是美国形式主义法治的典型。辛普森的幸运之处是他生在美国,其获得无罪判决是美国独特的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综合的结果。我们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社会正义的要求,然而美国独特的司法体系使大众所要求的社会正义逐渐被程序正义所替代,杀人未必偿命,“坏人”未必受到惩罚。如果说在中国,辛普森将是必死无疑,无论是从法律客观事实还是从证据来看,我想中国的法官必将判处其死刑。虽然辛普森最终无罪释放,但是是否判决他无罪的法官们,陪审团以及为其辩护的大律师德肖维茨认为其就真的无罪,没有杀妻,也许并非如此。那么,难道说美国的法治形式放纵了“坏人”,中国的法治形式更加优越。还是说,形式法治的保护了“坏人”,让其有逍遥法外的机会,亦或是法律所查明的真相并不是真正的事实。这似乎并不符合一个法治社会的要求,我们所希望的法律并不是放纵“坏人”的法律。然而德肖维茨给出了很明确的答案:这是形式法治的必然要付出的代价。“没有人想看到有一个有罪的杀人犯被无罪开释,也没有人愿意看家一个原本清白的人被冤枉入狱”这也正是形式法治最大的特点,遵循程序正义,主张恶法亦法。

    一、形式法治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法治,有各种分类,也有各种理论,但其中影响最大的分类是把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把相应的理论称为形式法治论和实质法治论。形式法治论,只关心法治的形式要件,如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是可预期的,法律是稳重的,公开的,法律普遍适用,司法独立,依法行政等等,注重程序正义。但是形式法治不考虑法治的实质内容和价值目标,如法律是否善恶以及法治有无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正如辛普森案中法官以合理的怀疑,警察可能造伪证为理由,违背了公众的期望,将其无罪释放的判决。

    对于形式法治概念,众多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并且将实质法治中的一些重要因素也纳入形式法治之中。如拉兹的形式法治论就主张自然正义的原则必须遵守法院应对各项原则的实施享有审查权;菲尼斯的形式法治论则主张以前后一致和符合法律精神的方式执行法律;萨默斯的形式法治论同样包括公认的、确定的鉴别有效的法律规则的标准等等。但是涉及价值观,形式法治论相比于实质法治论更谨慎、客观,也更为具体、可操作,这对于实质法治论来说值得借鉴。

    二、形式法治的法律思维

    的确,在辛普森的案件中,形式法治主张的程序正义很有可能是放纵了“坏人”,可是对于“坏人”这个概念我们似乎没有准确的或者说是量化的评判标准。首先在我们一般大众的的眼里法律就是应该找出事实的真相,惩治“坏人”,可是民众对于“坏人”的评价标准常常是受到媒体的影响,正如辛普森从一个“好男人”逐渐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坏人”,这都是媒体所进行的主观报道,当然我们不排除其中有接近事实的一部分,可是我们是否就能认定媒体报到的“好人”就是真正的好人,其“坏人”就是真正的坏人,民众对于好人和坏人的评判总是受到自己主观意识以及外界因素影响。而形式法治最大的特点就是主张程序正义,将外界主观因素排除在外,切实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用公正的程序来看待民众眼中所谓的“坏人”,如果证据真实合理充分,那么在法官眼里的犯罪嫌疑人也必将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然而如果证据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的程序,那么犯罪嫌疑人则有可能无罪释放,这就是形式法治需要严格遵循的程序。其次,即使存在评判“坏人”和“好人”的量化标准,我们也无法确保好人就不会犯罪,坏人就一定犯罪。在法官审判一个犯罪嫌疑人时,虽然已经有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可是根据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是法官还是执法人员都不能在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辛普森案中警察可能做伪证的情况在中国可能不算是一件重要的事情,这就也许是为什么众多平反的冤案的当事人在当初为什么会自己认罪,我们不用想也知道在审讯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因此,形式法治的最终目的不像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思维,即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正好与之相反,在刑事诉讼中,宁可错判让可能有罪的被告释放,也不愿一个无辜的被告被监禁或被处死。

    三、形式法治的合理性

    首先,形式法治主张程序正义,促进实质正义实现。针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形式法治是发展到实质法治的过渡阶段,也有的学者认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是相独立的,正如新加坡,由典型的实质法治国家转变为典型的形式法治国家。那么形式法治主张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否也是独立的,其实不然,实质正义并非只有实质法治才具有,形式法治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是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统一,而公平的程序使正义在高效中得以实现,程序保证了结果的正义。

    其次,形式法治具有法律普适性,促进法律贯彻执行。法的普遍性是指在一定国家或区域范围内,法应该是普通有效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它不应受个人感情因素支配。而形式法治要求的普遍性不仅指普通社会成员要尊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在辛普森案中辛普森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是德肖维茨指出了警察可能做伪证的合理的怀疑。这就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要更加严格执行法律的要求,如果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面前以公权力作为通行证,那么将会有更多像佘祥林案件这样的事情发生,甚至是司法体系将会不断侵犯个人的人身自由以及生命权。

    第三,形式法治有利于抑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轻可重,它可以使一个可能无罪的人入狱,也可以使一个可能有罪的人无罪释放。形式法治要求法官是保守、克制、被动的,法官必须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而不是根据自己主观判断来解释法律条文。此外,形式法治同样要求其他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按照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呈堂证供。由此一来,法官或者说警察的主观臆断就不能容易的来影响案件的客观性和审判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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