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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法院审结134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14-06-16 11:36:37
本网讯(谭燕) 6月1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舒照华诉杨多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多财返还舒照华人民币17万元,张伯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杨多财所负债务中的6.8万元(17万×4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此,王云鑫等134名原告分别起诉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多财、张伯君涉标的额2763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全部审结。 2009年2月,石门县城居民杨多财挂靠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开发公司)拍得石门县原百货公司仓库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面积433.7平方米,开发项目取名“华天居”。从2009年起至2012年6月止,杨多财私自雕刻“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居项目部”公章,并伪造“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自儒的公私章三套共5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定合同等文本,使用其私刻或伪造的上述公、私章多次与购房户签订华天居房屋、门面预售合同,将华天居可对外销售的12套住房、10间门面及不应对外销售的13套安置回迁户住房中的11套,以重复预售形式预售了120余套(间)次,并以已预售给他人的华天居住房和门面虚假抵押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共骗取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被害人购房款及借款1200万元以上,除约210万元用于华天居项目建设外,其余款项被杨多财用于个人支出。 2013年9月29日,该院判决杨多财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0年5月5日,杨多财以城建开发公司名义与舒照华签订《华天居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舒照华购买华天居面积为110平方米的306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上加盖有杨多财私刻的“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居项目部”公章。当日,舒照华交付杨多财购房定金17万元,杨多财给其出具了有其亲笔签名及加盖有杨多财私刻的“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居项目部”公章的收据。 杨多财与石门县城的张伯君于1992年1月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7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处理约定:共同财产:石门县原火车站广场的欣园宾馆共三间六层、原石门县消防队11、12号门面、石门县楚江镇小康花园住房(三单元三楼)1套、小型汽车(马自达六)一辆归张伯君所有;华天居开发完工后,房屋一套(自选)、门面二间归张伯君所有,华天居全部门面由张伯君出售至200万元为止(以偿还杨多财在开发华天居时张伯君向其亲戚的借款200万),余下的再由杨多财出售。 该院认为,杨多财开发华天居项目系独立、自行组织资金、拆迁、施工等商品房开发全部事项,城建开发公司只是负责监管、收取管理费,杨多财与城建开发公司无劳动关系,也无股权关系,城建开发公司与杨多财在本案中是一种挂靠关系,其实质是杨多财借用城建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经营,其目的是规避国家法律对房地产经营的资质要求和监管,因而是一种非法的民事关系。 杨多财的责任承担。关于17万元购房款,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处理原则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本案中,杨多财挂靠城建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是与城建开发公司挂靠经营中对外交易活动的实际履行者,并私刻“石门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居项目部”公章,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是导致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且杨多财的行为并未得到城建开发公司的授权,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因而杨多财是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先向舒照华承担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即返还购房款的责任。 张伯君的责任承担。因舒照华所诉给付杨多财的17万元发生在杨多财与张伯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杨、张二人于2011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但在本案中,杨多财与张伯君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原告)与债务人(杨多财)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原告请求杨多财与张伯君共同返还购房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张伯君辩称杨多财的行为系代表城建开发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杨多财并非城建开发公司的员工,也未得到城建开发公司在售房、融资方面的授权,故不符合职务行为的特征,对张伯君的这一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城建开发公司的责任承担。城建开发公司虽然对杨多财的行为未予授权,但其为收取管理费违法出借房地产经营资质,并对杨多财挂靠经营活动怠于管理,本身存在明显过错。如杨多财无力返还全部购房款,则城建开发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城建开发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结合杨多财的犯罪故意以及舒照华本身的疏忽,城建开发公司应在杨多财对舒照华所负债务的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杨多财不能清偿的情况下,由城建开发公司在杨多财所负债务17万元的4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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