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工作通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官用心 群众暖心
——北流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侧记
作者:韦肖波   发布时间:2014-06-05 10:27:38


    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坚持“三心”工作方针,虚心听取民意,公心维护民利,诚心为民解忧,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让司法的阳光温暖群众心怀。

    虚心听民意,小小记录本显大爱

    在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覃惠健的民情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着下珍村之行的点点滴滴。对覃院长而言,小小的民情记录本承载了村民的期待、信任和友谊。

    流经村里的小溪沿岸护栏后续资金跟不上,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政府助建的篮球场、文化舞台需要征用田地,村里征用补偿金筹措困难; 村里外出打工村民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这些都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有些问题急需解决。

    该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通过与北流市交通运输局、北流市基层办和石窝镇政府电话沟通协调,各单位均承诺按进度划拨后续资金,修建小溪沿岸护栏资金短缺的问题得以解决;通过帮助村里向政府申请部分资金,村委会想办法筹集一部分、发动村里的老板捐助,多方筹措资金的方式,篮球场征地补偿金的问题也得以解决;该院决定加强法制宣传和巡回法庭工作力度,来逐步解决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据悉,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党组积极沉下身心,到田间地头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而民情记录本则记录了该项工作的点点滴滴。据不完全统计,该院党组共下访偏远山村11处,为民办实事16件,收集建议意见37条。

    公心护民利,群众暖心锦旗致谢

    4月28日,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宫某英受当事人尹某佳所托,将一面绣着“正义之剑,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主办法官手中, “感谢法官对来自外省的我们一视同仁,让我们免去了好多麻烦。而且这么快就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原告尹某佳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被告陈某森系北流籍人。两人在深圳打工相识、同居。2012年8月,原告生下儿子陈某林,后遭抛弃。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2月23日将陈某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儿子陈某林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陈某林的抚养费43.2万元。

    2014年2月25日受理案件后,该院民一庭的李法官经过仔细分析,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3月28日,依法作出判决:非婚生子陈某林由原告尹某佳抚养,被告陈某森每月支付陈某林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该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极大减轻了当事人尤其是来自外省的当事人一方的诉累,温暖了当事人的心。法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正义之剑,执法为民”的真谛!

    诚心解民忧,跨省办案只为孤儿

    “感谢法官帮我们不辞千里来到我们高州市荷花镇,圆满解决了孩子的赔偿款问题!”5月15日11:30,在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政府办公室,案件当事人张某英的亲属感激地对从广西北流市赶到此处的法官说到。

    张某英系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某村人,年仅7岁。2013年3月30日,其养父张某光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家属代张某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13年11月,北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某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元,被告陈某赔偿各类费用共计16万多元给原告张某英。

    判决书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11万元赔偿费按期打入法院的账户。由于张某英年纪尚小,张某光丧生后她就跟随张某永(张某光的哥哥)生活。而张某永是一个光棍,精神有问题,本身就是村里的救助对象。张某光还有一个弟弟,但弟弟一家四口独立生活,无暇照顾张某英。这笔钱如何使用,归谁管理,才能最大的帮助张某英成长,成为了摆在该院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5月15日上午8点,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炳才亲自带领承办法官从北流出发,经过3个半小时的跋涉,来到广东省高州市荷花镇政府,和早就联系好、等候在此的荷花镇政府有关干部、张家堡村村委会干部和张某英家属代表进行协商。大家从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张某英健康成长出发的角度出发,各自发表了看法。最后一致同意将11万元交由荷花镇民政局管理,亲属按月申请生活费,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 刘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