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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受雇于亲戚做杂工摔残获赔五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6-06 09:03:52


    本网讯(郎燕玲)  庭前调解,既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也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云当场给付原告黄立彬56 000元。

    2013年10月18日,向云以每日工资170元雇请已过花甲之龄的黄立彬为其建猪栏做杂工,黄立彬踩在距离地面三米高的搭架上用锯锯橼时,不料因搭架上的砖块翻倒而摔落在地不省人事,其先后被送往婺源县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合计146 556.55元,其中向云支付了39 953.9元,黄立彬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39 842元。另黄立彬经婺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黄立彬多次就赔偿事宜找向云协商,均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云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6 222.35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约谈当事人、实地调查等了解到原、被告是亲戚关系,且被告已是66岁高龄,身体协调度远不如年轻人,做工期间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注意安全,故被告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心存愧疚。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具有开展庭前调解的基础,遂迅速制定调解方案,召集双方当事人,从亲情的角度耐心劝解,并详细阐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耐心细致所感动,自觉不够宽容与退让,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了赔偿金,双方冰释前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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