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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助人时受伤致残,谁应承担责任
作者:何莎 冯武 发布时间:2014-05-30 15:01:41
【案情】 冯某(13岁)与母亲邓英欲出门,遇见邻居邵天在更换自家门口路灯的灯泡,但因为身高有些够不着,冯某便自告奋勇帮助其更换灯泡。邓英本不同意,但因为平时私交不错也没坚持。不想,冯某在登上梯子时梯子突然垮塌,冯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左腿骨折。事后,冯某要求邵天支付全部的治疗费用及后期医疗费用,但邵天认为邓英作为冯某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分歧】 对冯某致残,其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产生了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发时冯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邓英作为冯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明确反对、加以制止却没有,存在监护职责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冯某是助人行为,若还要监护人承担责任,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易造成不敢助人的不良社会效果。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助人为乐在我国的民法上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救助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进行准确定位。首先,实施帮助行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有帮助他人的意思,并在客观上实施一定的具体行为;其次,助人作为一种“善”的行为,其根本的属性是“道德性”,是不求等价回报的奉献精神,是区别于有偿的帮助行为的。 本案中,冯某出于好意帮助邻居换灯泡的行为,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但是实质上双方之间还形成了一个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根据该条规定,邻居邵天作为受益人,即被帮工人,并没有明确拒绝冯某的帮助,帮工人冯某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本案中冯某尚不满 14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邓英作为冯某青的监护人,理应明确反对并加以制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因未成年人的体力、心智发育尚不完全,社会经验有所欠缺,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可能带来的危险性,而作为监护人正应该对未成人的行为给予正确的指引。助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支持,但未成年人的助人行为应在其能力范围之内。 关于本案,虽然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且执行起来或许显得残忍,孩子受伤还要“受罚”担责。但笔者认为,正应有一定力度的惩罚警戒机制才可以去预防未来更多类似的行为,教导未成年人在能力范围内的见义勇为或助人为乐才是正确的社会导向。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冯某的母亲邓英未尽到监护的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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