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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蒋案的调解路
作者:李杰   发布时间:2014-05-29 11:44:29


    中午,望着刚刚调解完的案卷,似乎还可闻见打印的墨香。

    我从办公室窗户望去,正好看见巴南区中医院,不知道老蒋的伤是否已经痊愈。好在老蒋已经当庭领取了调解款,伤情恢复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拢完这个工伤案卷,我的思绪被案卷中的时间节点带领着,从开始到结束,历历幕幕印在心中。

    2013年10月一天,老蒋与代理律师小蒋来到重庆巴南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在窗口将民事起诉状连交给工作人员。填完回证和地址确认书后,老蒋收到了人生的第一份受理通知书。

    不久,当我正在办公室接听当事人的电话时,书记员小陈手上抱着厚厚的卷和一本厚厚的案件分发本走进来。我在案件分发本上签字后,收到了3个卷,老蒋诉某劳务公司的工伤卷是第一个。

    2013年11月5日中午,邮递员走了进来,手里拿着一个退回的快递,正是上周邮寄的老蒋诉某劳务公司的副本一套。“11月15日的庭可能开不成了”,小陈赶紧告诉我。

    “喂,是蒋律师吗?这边是巴南法院民三庭”,拨通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留下的电话后我急忙问,“某劳务公司搬迁了,负责人电话也打不通,因送达不成功,本月15日的开庭取消,同时你问问委托人,看他是否有原先同事的电话,问问公司去哪儿了,如有线索,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做留置送达。”

    五天之后,办公桌上的电话响个不停。小蒋律师来电说,某劳务公司因办公地址为租赁场地,租赁期早已届满,公司早已搬迁。不过,根据重庆市工商局北部新区分局提供的企业查询来看,该劳务公司的登记住所地并没有变更。

    2013年11月28日,报纸上刊登了老蒋诉某劳务公司的副本送达,根据测算,公告届满日期是2014年3月1日为周六,开庭日期顺延至2014年3月3日上午九点半。

    小陈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我和小蒋律师。当晚加班时,我在审查案卷的时候发现,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巴南区辖区东泉镇的村民,眼睛一亮,或许可以找见张某本人啊!

    2013年11月29日上午九点,我拨通了“114”找到了东泉镇政府办公室的电话,又通过东泉镇政府找到了张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进而得知张某哥哥的电话,最后通过张某哥哥找到了张某的电话。

    当然,张某很是警觉,当听说我是法官时,便称自己还在外地,年前都不一定回来。

    我心想,还想耍滑头啊。便采取缓兵之策,告之其年前不回来没关系,关键是若公司一方不出庭,到时要承担无举证的不利后果。当然,我建议他还是派个工作人员先来领取副本,如果人手不够,法院可以将副本送达公司办公处。

    电话中,张某一时语塞,停顿半响才说自己下周要回来,到时再联系。

    一周过后,信心满满的我遭遇了挫折。想与张某联系,却无人接听。过了两天,再打,居然关机。这种状况延续到了年底。

    元旦过后一周,我无奈再次拨打了张某哥哥的电话,向其讲了缺席审理与到庭应诉的优劣。果然,不到两天,该劳务公司员工苏某某受托来院领取副本。

    2014年3月3日,第一次开庭,原、被告双方第一次交锋火药味十足。原来,双方在老蒋受伤后鉴定前达成了一份私下协议。老蒋指责公司不履行责任,对受伤员工缺乏人文关怀;公司却指责老蒋不诚信,说好的拿了赔偿款,却又到法院倒打一耙。

    2014年4月18日,要第二次开庭了。我尝试在开庭前再做下双方的说服工作。

    法律上,我告诉双方,对私下协议是民事合同性质,其是否有效关键得看私下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重大误解的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如何认定。此外,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讲道德唤人情。

    没想到,在自己一番近乎口干舌燥的分析后,双方都有了调解意愿。最后,原告老蒋减少了主张赔偿的金额,被告公司也同意金额。

    当天,在法庭上,随着一条到账短信的通知到来,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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