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名司机联合追讨保证金 法官调解助维权
发布时间:2014-05-28 13:52:51
本网讯(方腾) “没想到昨天来院起诉,今天就组织我们进行调解,而且还能当庭拿回保证金。太感谢你们法院了!……”近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一起案件,促成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现当庭给付。涉及19名出租车司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追索保证金纠纷的系列案件成功化解。三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连连称谢。 原告陈焱等19人本为出租车司机,在2012年3月到10月期间,曾先后与被告刘勇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其从第三人重庆黄埔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黄埔公司”)承租的7辆出租车从事客运业务,在第一次承包和第二次转租的过程中,刘勇向黄埔公司交付了21万元的保证金,而陈焱等19位司机也向刘勇交付了5千元到1万元不等的保证金。为了给陈焱等19司机购买保险,黄埔公司又与这些司机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刘勇又将出租车另租他人,致使众司机无法继续经营,多番追讨保证金无果,陈焱等19人先后起诉至法院,将刘勇作为被告,黄埔公司作为第三人告到法院。 案件受理后,民一庭承办法官发现其承办的众多案件的被告均系同一人刘勇,部分原告的情绪十分激动,而刘勇似乎是为了逃避债务,手机一直处于关机或无法接通的状态。显然,如不能及时处理好该系列案件,可能会激化三方矛盾,甚至可能发生群体冲突。 此后,巴南法院承办法官分别约见了第三人黄埔公司和部分原告代表,了解到黄埔公司之所以没有将保证金退还给刘勇,是因为这些由众司机承租进行运营的出租车的交通违章的罚款没有交清,而根据约定这些违章罚款应由司机本人负责缴付,黄埔公司担心保证金退给被告刘勇后,众司机不会补交违章罚款,同时又担心将保证金退给刘勇后,刘勇私自截留保证金,到时候众司机拿不回保证金,可能又会上街阻挡黄埔公司其他出租车运营。 经努力,承办法官和刘勇取得了联系,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得刘勇同意和众司机、黄浦公司坐到一起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刚开始,由于三方分歧较大,各方的解决方案不一,致使调解一度陷于僵局,合议庭的审判员人员都清楚,此系列案如果不是通过调解结案,案件的审理将变得复杂,审限将会拖长,即使将来判决后,执行阶段也会面临风险,19位司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基于这些考虑,合议庭反复耐心的做各方工作,调解一度从下午2点持续到晚上9点,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三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 最后,三方当事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现当庭给付,19位司机依次签字,喜笑颜开地拿回了自己的保证金。 承办法官李庆祥坦言,“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要想让各方都满意,往往是很难做到的,但是让人们群众从每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是我们法官的职责,我们要时时刻刻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上,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想人民群众之所想。” 法官说法: 该系列案件虽然成功化解,达到三方满意,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但承办法官李庆祥却有诸多感慨。事后,李法官谈到:出租车的经营权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源,又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这决定了政府有必要对出租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和运用形式进行分配和限制。 目前来看,我国出租车市场存在公车公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和个体经营四种。公车公营模式一般是由公司出资购买出租车和营权,然后招聘司机,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司机类似于车间的工人;承包经营模式是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买出租车经营权和车辆,公司与司机为牌照租赁关系,不具有人身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司机按年度或月给出租车公司上交管理费,即“份儿钱”,司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挂靠经营模式是由司机出资购买出租车和经营权,同时,又将上述两权挂靠于某家出租车公司,向其按月上交管理服务费,以公司名义对外营业;个体经营是指司机独立拥有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后个体独立经营,直接受运管部门管理。 四种形式各有利弊,从公车公营到承包经营、挂靠经营再到个体经营,对出租车司机来说其运营的灵活度是逐渐变好,但对于政府来说其管理成本是逐渐增加,同时,对消费者来说其得到服务的也会逐渐变差。因此,各地政府根据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的经营方式也各不相同,对出租车经营的准入也是设定了一定的门槛。 就重庆来说,《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同时第十三条对出租车经营权的转让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就这起系列案件来看,其经营模式应该是承包经营,刘勇从租赁黄埔公司承租租7辆出租车和其经营权后又向其他司机再次转租,刘勇和各司机本身是否具有承租的资质,以及多次转租这种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考察。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也许出租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出于经营者运营方式的灵活度和效率的考虑,对出租车经营权的承包再出租的方式采取一种默许的态度。但涉及的各方主体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这一系列的运作过程,法院严格依法考量,若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各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若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刘勇可要求公司返还保证金,而各司机同样也会基于合同无效,要求刘勇返还保证金。但另一方面,黄埔公司将会基于不当得利另案起诉要求刘勇赔偿7辆出租车和其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损失,同样刘勇也可以基于不当得利另案起诉要求各司机赔偿7辆出租车和其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损失。如此一来,案件将变得复杂,各方当事人将会通过几轮起诉,若干个案件才有可能把纠纷化解,审理周期将会拉长,这不但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诉累,也会给各司机实现权益增加风险。 李法官说:“该系列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从实现的社会效果来看,比较理想。从实现法律效果来讲,希望通过这起案件,无论是19位司机和刘勇这些普通的劳动者,还是黄埔公司这样的经营主体,都认识到在市场经营和运作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这既是各个经营主体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好方式,也是通过法治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