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河南省固始县五农民利用国家扶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形势,在保险公司投保水稻险,尔后虚报水稻受灾情况,骗取保险金,被查处。5月27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金科、吴华、周大财、康强、沈军被以单位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并罚或单以保险诈骗罪决定执行或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王金科、吴华、周大财、康强、沈军均为固始县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或股东。自2010年6月份至2011年7月份期间,他们分别以农业合作社的名义,采用虚报或假报流转土地面积的方式,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固始县支公司办理水稻保险业务。随后,又采用虚报保险事故或假报受灾面积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申报受灾情况,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王金科个人骗取保险金200720.18元,数额特别巨大;单位骗取保险金122847.69元,数额较大。吴华个人骗取保险金16726.41元,数额较大;单位骗取保险金122847.69元,数额较大。周大财骗取92469.93元,数额巨大。康强骗取16726.41元,数额较大。沈军骗取16726.41元,数额较大。以上五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五被告人在办理水稻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虚构保险标的,夸大事故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单位保险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其中王金科、吴华同时构成单位保险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应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是否自首、主从犯、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