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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180万虚假债务 法院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14-05-09 14:30:46
本网讯(赵建峰 曹爱丽) 江苏省如东法院在一起调解案件的执行中,接到案外人举报,认为涉案180万元的债务可能是虚假债务,遂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在依法追究了两当事人刑事责任后,将该案的原审调解书按照再审程序进行了撤销。 夫妻感情不和 网聊遇上“真爱” 启东市民王女士有着一份体面而又收入不菲的工作,同时丈夫高某也经营着一家不小的企业。两人本是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是近年来,夫妻二人间却产生了不少矛盾,感情处于破裂的边缘。 2009年,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如东的离异男士李某。通过QQ、电话的联系,两人间的感情不断升温。最终,感受不到家庭温暖的王某出轨了,两人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李某很会讨女人的欢心。在李某的生活中,王某感觉到了久违重逢的幸福,还花费25万元给李某买了一辆汽车。 在之后不久,王某的丈夫高某也感觉到妻子行为的异常。高某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妻子银行卡里有25万元资金去向不明,而向妻子征询该笔巨款的去向,妻子则对此守口如瓶。感觉到可能出问题的丈夫高某,为了防止家庭财产可能再次出现的损失,遂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妻子王某卡中的160万元资金。 丈夫取走巨款 妻子想来“妙计” 妻子王某发现160万元资金被转后,多次与丈夫协商,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与李某想到了通过法院裁判的当时拿回被转走的财产。 2011年8月20日,王某按照李某事前准备好的借款合同样式抄写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借款期限十天,利率为月息10‰。同年9月27日,李某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及其利息。10月18日,如东法院就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约定王某于2011年11月20日前偿还李某借款180万元、利息5.4万元,诉讼费用合计11005元,由王某承担。2012年4月17日,李某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18日、25日,如东法院先后作出两份民事裁定,将王某家庭成员所有的位于启东市的五处房产予以查封。4月26日,王某在如东法院接受执行谈话时,表示暂无履行能力,承诺在7月底前还清债务,若到期不能兑现,则同意执行房产。 丈夫意外举报 妻子锒铛入狱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的丈夫高某向如东法院举报李某存有诈骗嫌疑。得知该情况后,如东法院依法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执行中止裁定,并将案卷材料移送给如东县公安局侦查。2013年1月4日,如东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并于同日将王某、李某抓获。 在王某、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以后,如东法院也于2013年2月19日启动了对原审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程序。因两人的刑事案件未判决,案件再审遂依法进行了中止。 不久,检察院机关提起公诉,如东法院对王某、李某涉嫌犯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了李某、王某违法犯罪的事实,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王某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犯罪事实已明 法院撤销原审 王某、李某的犯罪事实在通过判决书最终认定后,如东法院依法再次恢复了再审程序。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原调解案件中李某、王某相互恶意串通,伪造、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进入执行程序,破坏了国家司法秩序,妨碍了司法公正,双方的诉讼行为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并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原审调解书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如东法院于近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了法院原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了原审原告李某要求王某给付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目前,再审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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