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007年8月被告富裕县龙安桥镇富欣村与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办公室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原告经过两个月的施工,工程终于在2007年10月完工。建筑公司的楼是按期建完了,但工程款却迟迟拿不到手。经过近三年的讨债无果,建筑公司无奈只能求助于法院。
2010年8月黑龙江省富裕法院判决被告富裕县龙安桥镇富欣村偿还原告富裕县友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319,344.36万元。判决生效后,龙安桥镇富欣村未履行,友谊建筑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了县内所有银行、房地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均未发现龙安桥富欣村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此后法院多次到龙安桥镇政府,同镇里领导协商,镇里于2011年1月为富欣村代偿了人民币180,000.00元,并担保龙安桥镇富欣村于2011年底前一次性清偿欠款。但到了2011年底,龙安桥镇富欣村并未按时履行。后经多次执行,龙安桥镇富欣村也未能履行。
一晃几年过去了,乡领导换了、村领导换了,可工程款却如石沉大海。建筑公司拿不到钱,当时施工的工人就拿不到工资,此案不解决,百姓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合法的维护。案件一直纠缠到今年年初,院领导及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研究分析案情,确定本案未结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告要求的利息过高,村里无法接受;二是新任领导不想偿还前几任的债务而法院又没有办法对其实施太大的压力。于是,此案由院领导亲自出面,多次找建筑公司和乡、村领导作工作。建筑公司终于同意作出了让步,放弃了大部分利息,而在镇政府的支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于2014年4月1日,龙安桥镇富欣村将余下的18万元交到了原告手中,至此,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