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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车介绍他人购买 男子触犯法律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4-04-22 08:43:12
本网讯(曹细华 蔡丹) 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车,还积极为他人介绍买主并代为出售谋取利润,殊不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6日,钟水乡马托村人郭加金(已判刑)等人将盗窃来的一台五菱之光面包车,经被告人郭德成介绍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邓光华(身份不明)。为交易成功,被告人将该车开到了嘉禾县信达加油站附近路段将车交给邓光华叫来接车的李被生(已判刑),并将收到的10000元的购车款中的8000元交给郭加金等人,被告人郭德成得2000元。 经查,该车系2008年10月16日嘉禾县城关镇居民李飞被盗的车辆,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0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德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卖,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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