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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宫”不悔改 江西一青年因盗窃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4-04-18 15:25:05


    本网讯(周虹 黄文)  幸福的生活靠的是劳动的双手创造的,而有的人靠的虽然也是手,但却是小偷小摸的手。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细木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徐细木生199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0年8月因偷窃被治安拘留15天;2002年10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2年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细木生发现奉新县工业园区宝源纺织公司后门一家名为联通缴费厅的商铺前,经常在夜间停有一辆三轮摩托车,遂产生盗窃之意。2013年12月1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徐细木生通过用老虎钳撬开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翟鹏飞停放在该商铺前的一辆蓝色大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大阳牌三轮摩托车车价值人民币348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将该三轮摩托车予以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翟鹏飞。被告人徐细木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细木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细木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细木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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