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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三留守”刑事案件四个较多现象应予重视
作者:杨委峰 梁锦学 发布时间:2014-04-08 13:31:29
近日,河南睢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该院近年来办理的51起涉及 “三留守人员”刑事案件的调查发现,该类案件明显呈现“四个较多”现象:一是农村留守妇女遭性侵害犯罪案件较多。二是农村留守女童遭强奸、猥亵犯罪案件较多。三是农村留守男童抢劫他人财产犯罪案件较多。四是农村留守老人财产遭盗窃、抢劫犯罪案件较多。 分析其原因:一是农村大批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后,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分子利用“三留守人员”风险防控能力较差、安全意识不强等特点,实施对“三留守人员”的犯罪活动;二是留守男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教育,易跟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混在一起,或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影响,沾染上好吃懒做等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在家照看留守女童的祖父母因年龄较大,还要进行责任田生产,一般只关注让孩子吃饱饭,而对于女童的其他活动大都无精力顾及;四是农村留守妇女因丈夫常年不在家,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性侵害的目标;五是农村留守老人因体力较弱,其财产易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盗窃目标,一旦被发现,常转化为抢劫;六是由于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使一些农村人口结构产生变化,导致农村治安防范力量削弱,增加了“三留守人员”的财产和人身隐患。 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关爱“三留守人员”机制。明确农村基层政府为承担关爱“三留守人员”的责任主体。建立“三留守人员”档案制度,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分别由当地村委、妇联和学校摸底排查、建立档案。建立“二线一室”制度,即开通“亲情热线”,让外出务工的农民定期与妻子、子女通电话;开通“师长热线”,让外出务工家长可随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心理医生,及时帮助“三留守人员”解决心理上的困惑。建立关爱扶助制度,对“三留守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 二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降低农民工子女、农民工配偶、农民工父母进城就学和生活的成本,降低农民工子女在父母打工地的入学“门槛”,使农民工家庭能够在不增加较多成本的前提下,在打工地生活、工作、就学。 三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农民工在家庭所在地企业的工作率,让农民工在家门口即能实现打工挣钱,从根本上达到减少“三留守人员”的目的。 四是加强农村治安防控建设,强化农村普法宣传及风险防范教育。对涉“三留守人员”的案件尽可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典型案件应在当地开庭。对侵犯“三留守人员”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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