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广波) 近几年,国家出台了诸多对农民的优惠政策,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法院对涉及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的“三农”案件,也开通了快立快审快执的司法绿色通道,从而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2013年末,黑龙江省密山法院受理了王洪慧与孙喜文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2月12日孙喜文从王洪慧处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水稻种子,种植后出现问题,造成水稻减产70%。孙喜文曾领着王洪慧两次到地里查看灾情,王洪慧对孙喜文的减产情况也认可。在孙喜文拒付货款和要求赔偿情况下,王洪慧诉至法院,要求孙喜文给付欠款11000元。起诉后,法官通过两次开庭,了解了案情,并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对王洪慧,讲清楚她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即经营种子需要进行种子评定和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否则是违法行为。另外,销售伪劣种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孙喜文,指明他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即已使用了王洪慧的种子,水稻现已出售,王洪慧的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已无法鉴定,且已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应当给付欠款。通过法官对案情和法律的释明,双方认识到了自已的责任,各自做出了让步,达成协议孙喜文给付王洪慧欠款7000元,定期给付。
后经回访,孙喜文的欠款已经给付完毕,并未因此影响到他们的关系。该案的妥善处理,即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