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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亡理赔遭拒 继承人起诉索赔获准
发布时间:2014-03-21 09:14:28
本网讯(付安平 刘敏) 买保险后意外受伤致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死者继承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张小琴、黄志朋、黄志红保险金68000元。 2011年4月15日,黄根平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购买吉安卡1张。该卡主要约定,保险责任分类,普通意外伤害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8000元及责任免除等事项。同年9月29日,黄根平发生意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36126元。 2012年3月,黄根平妻子张小琴、儿子黄志朋、女儿黄志红(即本案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而原告陈述,黄根平是在下楼梯时因光线不好,不小心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脑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双方为死者死亡原因争执不休,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付爱根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根平住院用去的医疗费超过了医疗保险限额8000元。由于受益人黄根平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即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险6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险8000元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被保险人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出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但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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