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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为保护儿子被狗咬伤 狗主人被判赔两万
发布时间:2014-03-20 11:07:55


    本网讯(贺力平)  农村老百姓大都有养狗的习惯,为的是能看家护院,但是,现在城里也有人违反政府不准养狗的规定,把狗做为最佳宠物和伴侣养在家中,如果疏于管理,在人多密集的地方溜狗,出现狗咬人的情况,狗的主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3月20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判决由狗的主人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

    2012年10月6日,天气晴朗,艳阳高照,家住双清区的刘应聪见正在上小学一年级的儿子刘某放假在家休息,便带着儿子在双清区佘湖山下玩耍。玩了不到十分钟,就有一条麻色的大狗追咬刘某,刘某吓得赶快跑,但狗狂追不舍,刘应聪见状,上前抱起儿子,阻止儿子被狗追咬。但狗象发了疯似的,见了大人也不害怕,刘应聪用手一挡,狗把刘应聪的手臂咬伤。通过了解,该狗是住在附近的李浩喂养的一条宠物狗,因在溜狗时,狗挣脱了绳索,脱离了管控咬伤了刘应聪。李浩立即陪同刘应聪去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治,因刘应聪伤势较重,共住院42天,花去医药费10251元,李浩垫付了5100元,住院期间刘应聪妻子在医院护理。

    2012年11月28日,原告花费300元委托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后期治疗费用预计2800元;原医药费凭发票计算。刘应聪与李浩因赔偿问题多次私下协商,但都没有达成协议。后刘应聪就此事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报案和请求政府帮助调解,但都没有调解成功。无奈之下,刘应聪诉至法院,要求李浩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250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浩所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刘应聪,是由于李浩疏于管理所致,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被告李浩作为狗的饲养人,对原告刘应聪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原告刘应聪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李浩赔偿原告刘应聪人民币20485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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