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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货款汇至企业前合伙人 老板起诉索返还
发布时间:2014-03-03 11:05:30


    本网讯(周军)  前合伙人已从企业退伙,不知情的客户按往常习惯将货款汇至前合伙人的账户。事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为此,男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撤诉结案,平息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008年,原告张虎与被告儿子范有涛共同开办了深圳市乐仕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借用了被告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2011年2月15日,原告与范有涛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范有涛将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退出该公司,但被告的工商银行卡仍借给原告使用。在原告使用该银行卡一段时间后,被告要求原告将银行卡归还被告,而原告未予归还。2012年2月,被告将该银行卡办理了挂失手续。

    2012年4月27日,原告的客户毛某将应付给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6250元汇入被告已挂失的银行卡上。后原告要求被告将该笔货款返还给原告,因沟通不畅,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将该款取出,诉争款项至今仍存放于被告账户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货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客户毛某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原告,原告依法对该笔货款享有所有权,即原告是该货款的所有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而被告将银行卡借给原告使用,违反了该规定,所以,双方借用银行卡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占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在原告提出返还诉争款项要求之后,被告仍拒绝将诉争的款项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当予以返还。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矛盾争议不大,适合通过较为平和的方式得到解决,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生意上的伙伴,相互认识,便联系双方对此事予以调解。通过耐心开导,被告李秀芳返还原告张虎人民币15000元,原告张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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