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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结算打欠条不还 合伙人起诉获偿本息
发布时间:2014-02-27 14:02:19
本网讯(甘茹兰) 两人合伙办厂盈利了,本是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但为何还要散伙?为何原告状告被告还钱?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金桂香归还原告文桂媛52100元及利息。 2008年5月,原告文桂媛与被告金桂香合伙开了一间制衣厂,共投入10万元。第一批货卖出后得货款15万元,并且还存货2000多件。由于开厂后,一切支出都是原告一人拿出,被告分文未出,原告遂提出散伙。由于货款及货都在被告手上,遂由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被告在归还部分本金后,打下欠条:“今欠到文桂媛52100元,承诺在2008年11月5日前归还,若拖欠就按5分利息计算”。此后原告就再也联系不上被告,直至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桂香对于合伙及结算后出具欠条事实表示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负有归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欠条虽载明还款时间,但也约定逾期计算利息,视为无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已过诉讼时效不成立。 至于利息,虽然没有说明是年利率还月是利率,但根据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确定欠条上约定的为月利率。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判令被告金桂香在限期内归还原告文桂媛5210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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