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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改建毁邻居果树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睦
发布时间:2014-02-27 10:40:36


    本网讯(李夏莲 邱家亮)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和睦共处。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2月26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旧房改建毁损邻里果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由被告何强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新明果树赔偿款1000元。该案的调解使得原、被告之间的邻里关系得到圆满修复。

    原告谢新明与被告何强系邻里关系,两家共处一个院落里面,本来两家相处得十分融洽,但在2013年10月,和睦相处的两家却因被告何强房屋改建毁损了原告谢新明的果树而对簿公堂。原来,被告何强对自家房屋进行拆除重建,需要砍除原告谢新明家栽种的果树,但原告谢新明要被告何强补偿其果树款3000元,被告何强只同意给付补偿款500元,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何强未经原告谢新明的同意擅自砍除了原告谢新明栽种的全部果树。为此,原告谢新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何强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系邻里关系纠纷 ,争议标的也不大,双方日后还要长久相处。于是迅速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主审法官告知被告:“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如果因自己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原告在主审法官一番语重心长的话语下也主动减低诉讼标的,表示只要被告赔偿1000元就算了。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达成协议:由被告何强一次性给付原告谢新明果树赔偿款1000元,并当场支付完毕。自此,一起由相邻权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谈笑中走出法院大门。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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