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夏莲 邱家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传统意义上是个硬道理,至于借钱的目的,在所不问。但在法律层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了。2月25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华要求被告蔡晶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原告李华无意间得知被告蔡晶购买“六合彩”赚了好几万块钱,于是找到被告,欲与被告两人合伙购买“六合彩”。但被告蔡晶因资金紧张,遂向原告李华借钱一起购买“六合彩”,原告李华也同意借钱给被告蔡晶。同时,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被告因还款一事,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六合彩”系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活动,由此产生的借款法律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李华在借款时明知被告蔡晶是为了进行“六合彩”赌博的非法活动而借款,法律对该借贷关系不给予保护,故其用法律手段向被告蔡晶追讨该款项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故对其诉讼请求请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