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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法院调解优先一天成功调结33起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21 14:33:36


    本网讯(梁卫华)  广西灵山法院民二庭一直以来坚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社会矛盾化解为抓手,创新审判工作理念,着力推进“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审判的重点狠抓落实。马年正月十四日这一天,该庭成功调解了原告黄某骐等人诉被告广西灵山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33件。

    黄某骐等33户人自2009年后,先后在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灵山县灵城镇某小区购买商品房,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但该公司除收取购房款外,还同时向众业主收取了水电开户费等费用。黄某骐等人认为,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第2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同外收取水电、管道燃气开户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查费[2009]1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商品房价外收取水电安装管道燃气开户费问题复函》(桂价格函[2010]264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开发商不能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管道燃气开户费,但该公司却违规收取。故黄某骐等33户人于今年1月26日将该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水电开户费及利息。

    案件承办法官潘成军接案后,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认为这些看似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实际上涉及到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较深的矛盾,且涉及的业主众多,对辖区的稳定有较大影响,因此对这类案件宜调不宜判。在找准案件处理方向后,潘成军法官开始对双方进行耐心的调解。通过约见、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与开发商和业主进行沟通,交换意见,一边耐心细致地向开发商阐明法律规定,并指出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其商业信誉,一边与开发商和业主协商返还金额,以促使调解时机逐渐成熟。

    2月13日上午,双方代理人如约来到灵山法院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该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2月14日前分别返还黄某骐等33户水电开户费2000元;黄某骐等33户人自愿放弃要求该置业有限公司向各业主支付水电开户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这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灵山法院民二庭法官为保障辖区的和谐稳定,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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