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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镉铊废水污染案昨开审 两被告人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4-02-19 10:59:31


    本网讯(蓝暖 王权力)  为求省事方便,谋取私利,被告人张利民、莫天华擅自将未经处理含有镉和铊的废水外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4年2月18日,由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利民、莫天华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张利民和莫天华两人出资在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川岩村路口糙子冲租赁他人的一处荒地建选矿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非法生产调配铜矿。后被告人张利民和莫天华受王健雄(在逃,另案处理)的影响,认为该处比较适合生产铟,两人便同意用该厂生产铟。被告人莫天华和王健雄负责采购原材料,被告人张利民负责购买机械设备,王健雄负责厂里的生产管理、生产技术、生产销售和招收生产工人。

    2012年7月,该厂正式生产海绵铟,生产流程是先把原料(铅泥)加水和硫酸进行搅拌后用水泵抽到压滤机,压出水后制成铅泥,水流到另一池里。如水中含铟量达标便提炼铟,如不达标就将水排到大池用石灰综合后排到水沟,截止案发,该厂已生产出200多公斤的铟和500多吨铅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选矿厂往铁路方向水沟等13个取样点中所取样品中4号取样点检测出含镉186mg/L、含铊1.8mg/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利民、莫天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起环境污染案是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受理的首例“污染环境案”,该案将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期作出宣判。

    结语:当前多地发生持续的雾霾天气,严重危害公众环境污染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污染环境不再只是行政处罚就够了,偷排偷放污染物很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解释》不仅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还有不论是否构成危害,只要存在污染犯罪的行为即可定罪,并且还规定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给那些偷排企业敲响了警钟,也提高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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