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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法院执行法官因地制宜化解相邻通行纠纷
发布时间:2014-01-17 16:44:18
本网讯(李贞娴) 近日,广西陆川法院执行庭法官因地制宜,在合情合理的的情况下认真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双方均能接受法院提出的执行方案,成功和解执行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20多年前,钟家三兄弟父亲的承包田梗由于过往的村民驾驶后驱动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变窄,旁边道路经年长日久的修整逐渐扩宽,原来仅能通过斗车的乡村小路变成了能通行后驱动车辆2.5米宽的道路。2013年年初钟家三兄弟以该路段通道系其父亲承包田田埂,强行将经过其承包田7.8米长路段的宽度缩小。由于其堂兄钟某一一家平时出入经过该路段,缩小宽度后的道路阻碍了后驱动车辆的行驶,无法行车。钟某一、覃某某多次与钟家三兄弟协商,且村委会介入调解,均没有解决该纠纷。于是钟某一、覃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三被告恢复恢复原道路3.5米宽,并判决三被告不得在此10米路段中设置障碍。陆川法院法官经审理后,按现实通道面的宽2.5米机动车可以通行原则,依法判决钟家三兄弟恢复通道的路面宽2.5米,由钟某一、覃某某给予三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没有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钟某一、覃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陆川法院执行庭承办该案的人员深入执行现场,对该路段前后左右位置进行观察。发现钟家三兄弟共同耕种的旱水田田埂下侧可以开通道路方便通行,且路宽可达4.5米,只要钟某一、覃某某家让出田埂下侧的田地,钟家三兄弟让出该路段的一个水窝,即可开辟道路供大家通行。找到解决方案后,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该路段系村民利用被执行人耕种旱水田田埂形成约2.5米左右宽的通道,保持至2013年3月。经过二十年之久,该通道逐渐成为该村平时机动车辆唯一道路。钟家三兄弟拆除在其耕种旱水田埂上扩大的临时道路,属于恢复耕地原状,并未构成侵权。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由于该路段变窄后,没有其他便利通道供机动车辆行驶,如不恢复通道,将给原告等户平时出入机动车辆造成极大的困难,且恢复通道,方便周边农户出入,有利于维护邻里之间的团结。最后在法院执行人员于情于理的认真说服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在钟家三兄弟共同耕种的旱水田田埂下侧开通一条长8.7米,宽4.5米的道路方便通行,钟某一、覃某某补偿4000元给钟家三兄弟。 最终,双方存在的相邻通行问题终于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得到化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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