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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把“和谐”“法律”送入寻常百姓家
发布时间:2014-01-09 15:38:48
本网讯 2013年12月以来,四川省大竹法院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围绕审判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大拜年”系列活动,扎实高效、能动司法,真正“转变作风、司法为民”,将“和谐”、“法律”送入寻常百姓家。 立案后两小时调结 保护婴儿最大权益 1月7日,大竹法院民一庭法官在立案后仅用两个小时就成功调结了情况较为特殊的原告谭某诉被告于某离婚一案。该院法官既做到了高效结案,又充分保护了未成年儿童的最大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后草率结婚,婚后缺乏沟通,双方积怨颇深。原告生完小孩刚满4个月,就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情况特殊,承办法官立案后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试图从未断奶的孩子身上找到调解双方和好的契机。但经过对原、被告双方婚姻基本情况的深入了解,发现调解和好已无可能,承办法官只得将重心转为调解双方离婚,保护婴儿的最大权益。原、被告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小孩的抚养问题分歧较大。被告要求婚生女随自己生活,但由于女儿还未断奶,希望原告能坚持哺乳到女儿断奶为止,且被告母亲愿意帮助原告一起抚养小孩。但原告表示自己一直居住在娘家,原、被告双方父母矛盾较深,拒绝被告的母亲与自己的父母同处一室。同时,如果被告要求小孩的监护权,则原告坚决不再哺乳小孩。眼见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随即改变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背靠背”做调解工作。一方面告知原告,离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作为一个母亲应该履行抚养子女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劝说被告,建议可以让其母亲在外租房,就既可以帮忙照顾小孩,又避免与原告家人产生摩擦加深矛盾。原、被告对承办法官建议的方案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于某某随被告于某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婚生女住院医疗费、学费及奶粉钱双方各承担一半。 保护证人树司法公信 “我没有骂他们啊”,“我几时骂他们了哦?”……“好、好,我晓得错了,对不起,以后我不会这样了,我跟他们赔礼”。面对大竹法院周家法庭法官的批评教育,刘某说话前后矛盾,语无伦次。 1月7日中午1时许,周家法庭的干警们开庭后正准备吃午饭,突然来了三位情绪激动的中年妇女。她们你一言我一语地数落着另外一个女人。经过该庭干警耐心细致的询问,总算弄清了她们所说的事情。原来她们一直数落的女人,就是前面提到的刘某。刘某与这三人是邻居。在2013年5月周家法庭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的案件过程中,作为邻居的三位妇女到庭作证证明刘某夫妻感情不和。庭审结束后,虽然法院判决不准他们离婚,但刘某认为三位证人存心想拆散自己的家庭而怀恨在心。于是常常对他们及其家人进行谩骂、侮辱、骚扰,甚至扬言要实施把他们的小孩推下山崖、雇人殴打他们、要在他们的水井下毒等危害他们人身安全的行为。 该庭杨庭长意识到如果不对这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法盲行为予以教育、制止的话,司法公信将无从谈起,遂草草吃了午饭就立即组织干警和三名证人一起赶到刘某的住处。在向周围的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后,杨庭长找到刘某,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经过一个下午的普法教育,最终,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在场的三位证人道了歉,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同时深刻反省了自己——“证人只是将看到的真实情况实事求是地讲出来,并没有捏造事实存心拆散自己的家庭。不管婚姻还是邻里关系都要用互谅互让、交流沟通来好好经营”。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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