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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法院从快审结一拖欠110余名民工工资案
发布时间:2013-12-27 11:02:49
本网讯(姚燕 顾佩佩) 日前,江苏省泗洪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刘某拖欠李某、任某等110余人的工资共计38万余元,后携带该工程款逃跑,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多次讨要工资,所建工程数次停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逃匿未付。泗洪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泗洪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在承建泗洪县青阳镇某安置小区期间,拖欠100余名工人工资38万余元。2012年11月9日,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人刘某工程款114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1月11日携带该工程款逃跑,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工人多次聚集到该安置小区讨要工资,致使工程数次停工。2013年1月28日,青阳镇人民政府出面支付了10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30余万元。2013年2月2日,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刘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被告人刘某逃匿外地,该指令书张贴于被告人刘某住处。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愿意偿还所欠工人工资,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某在提起公诉前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交予政府保管,不久,110余名农民工兄弟们就可以领钱回家过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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