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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法院和谐执行一起房屋搬迁案
发布时间:2013-12-24 14:45:25
本网讯(梁军) 今年以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最大限度地追求强制执行案件的和谐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2月20日,该院执行法官通过不懈努力,成功和谐执结一起房屋搬迁案。至此,这起争执多年的房屋纠纷案终于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8年8月,枣阳市吴店镇的张某与开发商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将其在肖湾村开发的一套单元房出售给张某。张某付清购房款后,并于2008年12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张某在准备入住新居时,发现何某、王某夫妇居住在该房,拒不搬出。原来在2005年11月,一个叫余某的以开发商陈某欠其款,该房已抵给本人,遂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06年8月,何某将3.7万余元购房款交付余某后搬进房屋。张某索要房屋未果,便来院起诉。 2012年6月,法院判决双方讼争的房屋归张某所有。判决书生效后,何某夫妇一直未履行搬出义务,张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搬出房屋,赔偿损失。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何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何某拒不履行。执行法官遂来到何某居住的房屋,询问何某为何至今不交付房屋给张某。王某称,其房款3万多元付给了余某,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帮忙把钱要回来就搬出来。执行法官李顺兵耐心地向其释法明理,阐明余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另案解决。 但是王某情绪很激动,声称自己有病,丈夫又在外打工,坚持称他们之间是三角债关系,不一并解决死也不搬。而申请执行人张某则认为,法院判了就要马上履行,经常催促法官强制执行,还分别向有关领导反映执行力度不大。 今年4月15日,执行法官在该房屋处张贴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出房屋。但被执行人仍无动于衷,并让老人搬进房屋对抗执行。 案件执行到此,陷入了僵局。执行法官遂在执行案件研讨会上汇报了此案的执行情况,分管执行副院长陈文利、执行局长孙延峰等在充分分析了案情后,大家一致认为:如果强制搬迁,何妻情绪激动恐要作出危险的事情;如果不搬的话,张某的权益得不到实现,最后决定继续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争取王某主动搬出房屋,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12月20日,执行法官李顺兵前后通过10多次的艰苦努力做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由申请人张某一次性补偿被执行人王某房屋门窗、水电、地板砖等装修费用5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及其亲属等当日从房屋内搬出的协议。至此,该案得到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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