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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手术后未见癌细胞 医院存过错判赔39万
发布时间:2013-12-23 13:38:43
本网讯(胡振艺 刘媛) 在做直肠癌手术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患者双侧输卵管囊肿与盆壁及肠系膜粘连,于是将患者双侧卵巢及部分直肠及乙状结肠切除,后病理显示:直肠肿物为异位子宫内膜,未见癌细胞。2013年10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392889.82元。 原告因反复交替出现便秘,腹泻等消化道症状,于2011年7月15日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直肠癌。经完善相关检查后,2011年7月20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双侧输卵管囊肿与盆壁及肠系膜粘连,被告变更手术为“经腹直肠癌根治+双侧输卵管囊肿切除术”,将原告双侧卵巢及部分直肠及乙状结肠切除。术后抗炎、止血、对症治疗。病理显示:直肠肿物为异位子宫内膜,未见癌细胞;2011年12月9日超声诊断报告:子宫回事均匀,盆腔内双侧卵巢未显示。出院诊断为:1、子宫内膜移位;2、双侧卵巢囊肿。 审理中,被告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在为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进行重新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对患者(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与目前患者肠功能障碍、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患者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约(90%)。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4.3.7a)及4.9.6a)项之规定,周某因医疗损害致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及直肠、乙状结肠部分切术属三级、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反复交替出现便秘,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已经司法鉴定,该鉴定报告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则准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报告意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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