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经批准砍伐防护林遭处罚 法院判男子败诉
发布时间:2013-12-20 15:41:26


    本网讯(李勇胜)  一男子因私自砍伐自己承包果园地旁的防护林,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因不服该处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7月,张力(化名)与妻子一起将自己所承包的苹果园地旁的防护林中的17棵白杨树砍伐,后经群众举报,温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张力夫妻二人做出了补种85棵白杨树,及罚款1439元的处罚决定。

    张立称,该树是我自己种的树,现树木都快枯死完了,我砍树是怕树木被风刮倒砸伤行人,森林警察大队对我的处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该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林木,张力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显然违法。因此,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 倪冰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