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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群众观点内涵 充分发挥民商审判职能作用
作者: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院长 关俊林   发布时间:2013-12-19 09:56:17


    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正深入开展,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接触最直接,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刻领会群众内涵,不断增强群众情感,才能切实为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联系到我院,几年来,始终坚持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都是为了群众,开展法院工作时刻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司法为民,具体到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开展,着重从以下几点予以了把握。

    一、坚持服务大局,积极推进经济发展。妥善审理涉金融和企业案件,审理重点企业案件时,切实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多办事、办成事,实施院企联系制度,定人、定责、定点、定期与企业联系,组织精英审判团队,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主动征询意见建议,了解法律需求,帮助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对日益增多的买卖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等案件,审理中,注重引导市场经济参与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提倡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从而保障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农村信用联社金融借贷案件136件,积极为金融企业盘活资金300余万元。

    二、恪守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公开。一是完善立案“绿色通道”,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做到即诉即立,还接受书写困难当事人的口头起诉,简化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手续,确保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二是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帮助涉诉群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在案件受理过程中,及时向他们提示请求不当、举证超时限、诉讼标的灭失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三是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工作主动性、前沿阵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既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增强司法为民的亲切感,又使大量有积怨的纠纷及时得到化解,促进双方当事人和睦相处。

    三、发挥审判优势,强化司法调解功能。民商事调解具有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功效,是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最佳途径。为此,我们通过加强各个环节的调解工作,对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相邻纠纷等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注重做好调解工作,由“案结事了”向“案结事好”转变,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去年以来,我院共有1043件案件得以调解或撤诉结案,调撤率达63.8%,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各类民事纠纷。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加强庭前调解。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予以先行调解,使得340余件案件在庭前得到妥善处理,庭前调解结案率达21%。另一方面,注重庭审中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针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和个别矛盾易激化案件,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注意发现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争取最佳的处理效果,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稳定。

    正确、合理地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帮助当事人正确地参与诉讼和理解法律,切实解决纷争,把矛盾化解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在审理了林口县三道通镇刘喜志等农户诉黑龙江益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刘喜志等村民与被告签订了《种子委托生产合同书》后,因被告提供的亲本(原种)未达到国家种子种植标准,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诉讼中刘喜志等农户情绪异常激动,仅在法院依法委托省农科院鉴定期间,刘喜志等村民就多次表示要到有关部门上访,发现这种苗头后,该案合议庭全体成员主动分头与刘喜志等村民谈心,引导他们依法合理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按法律程序上诉、申诉,并劝其要相信法院会给其一个公道。另一方面,我们则及时开庭审理,及时依法判决,既维护了广大种植户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广大农户的合理怀疑,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四、更新司法理念,全力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广大民商事法官必须全面树立程序公正、居中裁判的理念。在诉讼过程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权利的行使、质证认证的进行,做到依法办理,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不疏不漏,保证程序公正的落实。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坚持遵循审判规律,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证据和事实,从而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

    五、完善审判机制,切实提高审判效能。一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今年以来,我院通过整合审判资源,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促进民商事审判工作质效。成立了专门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不断完善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提高审判质效。二是对简易案件突出“快”字。通过采取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配齐配强速裁专职人员,选派年富力强业务骨干加强庭前调解,最大限度发挥速裁部门的功能,缩短简易案件审限,提高当庭宣判率,使大量的简易案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快立、快审、快结。三是对疑难、复杂和影响重大的案件突出“精”字。人员配置上,发挥业务骨干的作用,集中精兵强将负责相关案件审理,对新类型、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内部挖潜,将3名退长还员、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安排到适合他们发挥才智的岗位上;在审判方式上,克服孤立办案,着眼于从辖区工作大局去处理矛盾纠纷,并充分依靠党委、人大、政府,运用多种手段,把疏导化解工作做好、做细、做透,确保不因我们工作的不到位或方法不当,影响辖区社会稳定和全县发展大局。

    六、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民商事审判基础。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变化很快,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通过鼓励干警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同时,还在队伍管理上狠下功夫:一是全力为法官提供学习机会和途径。选派部分民事法官参加上级法院的业务培训。二是组织全体干警中开展“3+1”模式学习,即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学习,同时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组织至少3次的业务学习和讨论,使法官业务知识得到及时更新。三是加强监督与管理,确保廉洁司法。健全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切实开展好“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活动,狠抓作风建设,增强群众观念,时刻牢记“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大问题,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讲究司法礼仪,注重工作细节,改善服务态度,树立良好形象,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广大法官的自觉行动。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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