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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法院“小法庭大调解”调出和谐之音
发布时间:2013-12-18 16:01:22


    本网讯(王金柱)  青海省格尔木市法院针对法律程序复杂性、漫长性和局限性的实际,坚持走群众路线,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努力以调解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一是强化调解意识。坚持调解工作从案件源头抓起,从法律咨询环节、立案环节入手,积极渗透调解理念,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暂缓立案,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的调解室进行调解。一年来,共处理诉前调解案件42件。

    二是重视调解环节。通过组织庭前调、强化开庭调、突出庭后调,不断加强审理阶段的各环节调解工作。开庭前,再次征询当事人意见,对同意调解的积极组织进行调解,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展示的方式,让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了解后自愿进行调解。开庭审理过程中,在基本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从法律、社会等多角度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教育,并随时根据案情发展进行调解。开庭后,积极通过背靠背等方式,进一步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相关事实及法律后果,运用介绍相类似案件的处理等灵活方式,让当事人主动接受法院调解。一年来,进入到诉讼阶段,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492件。

    三是创新调解方法。效法马锡武,到田间地头,到当事人家里去做调解工作,创造性地运用使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方式方法。对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相邻权、土地使用权等纠纷,现场勘验过程中,视情况召集双方当事人组织进行调解。对需要上门立案的赡养等纠纷,上门立案过程中,主动了解案情,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情况紧急,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案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的机制。一年来,通过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活动,主动上门调解成功的案件有36件,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了人民群众诉累,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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