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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被政府批准为商品房是否应补差价房款
发布时间:2013-12-18 09:36:13


经济适用房被政府批准为商品房是否应补差价房款


    上诉人孟媛、张青卫与被上诉人关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孟媛、张青卫与被上诉人关洪在2009年3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其中明确约定,买卖的是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于2004年9月9日与洛阳市政府签订购房协议。2011年11月16日,该房被统一确认为商品房性质,与被上诉人关洪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自然无效。



来源: 洛阳中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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