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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证据超出举证期限是否采纳
发布时间:2013-12-18 09:10:59


交通事故后 证据超出了举证期限是否采纳


    上诉人李清伟与被上诉人龚文熙、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起上诉。李清伟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清伟55万元,由龚文熙赔偿李清伟102374.31元,增益金是133346.46元,并承担上诉费用。本案的受理时间是在2012年6月4日,自上诉人李清伟收到一审判决书时间长达1年零3个月之久,严重超出了法定时间线。在2013年6月8日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龚文熙提出的证据也远远超出了举证期限。



来源: 洛阳中院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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