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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起诉未申请仲裁事项的几点思考
作者:张新华 罗达 发布时间:2013-12-17 09:44:11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中未申请劳动仲裁事项起诉,对此,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笔者经过调研,认为对当事人起诉的劳动仲裁程序中未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其一、当事人对未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起诉,(1)该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裁决并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同一案由,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案另行处理。(2)该事项与当事人申请的劳动仲裁事项无关联、该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属于同一事实,不能与劳动争议一并处理,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案另行处理。(3)该事项不属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因案件主体即当事人不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和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主体不同,不属于同一案件主体,不能作为案件同一主体而并案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案另行处理。(4)该事项不属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的,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的事项,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不同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该事项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对未申请劳动仲裁的事项起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即该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事项,与当事人申请的劳动仲裁事项相关联具有不可分性、且属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原则,可以先行调解,就当事人申请的劳动仲裁事项和仲裁程序中未申请劳动仲裁事项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以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合并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决。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案另行起诉。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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