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树被砍指树骂狗起争执 邻居打伤人赔两千
发布时间:2013-11-29 15:34:53


    本网讯(康宽梁 黎莉)  因自家种的樟树被人砍掉,王鹰便怀疑是邻居所为,为发泄怨气便对自家的狗大骂,引来邻居李秀不满,继而双方互相指责和对骂,最终引发一场官司。日前,原告王鹰诉被告李秀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李秀赔偿王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计人民币2000元。

    原告王鹰诉称,2013年3月16日15时许,原告边踢自家狗边骂,被告李秀在家听到后,认为原告在骂她,便与原告发生争吵。争吵了几句后,被告拿起一把柴刀扬言要将原告家的树全部砍掉,原告见状便准备用手机去拍照,而此时被告却按住原告,并用刀背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认为,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064元。

    被告李秀对原告的所述不予认可,她承认事发当日与原告确因琐事发生了争吵,但并没有殴打原告。相反,是原告打伤了自己,但考虑到与原告系同一村村民,不想矛盾扩大化,因此未去验伤,也未追究原告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否认原告的伤情系其所致,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当日原告身体便被法定机构鉴定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无第三者在场和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伤情系自伤的情况下,原告现有的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报案记录等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依照优势证据规则,可以推定原告的伤情系被告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殴打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由被告李秀赔偿60%即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负。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