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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年妻子诉离争女儿抚养权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29 10:10:54


    本网讯(史少兵 施小惠)  一对分居三年的夫妻闹上法庭离婚,因为女儿的抚养问题各不相让。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女儿随母亲生活,由父亲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止,父亲享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原告赵小艳与被告陈军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1月自愿登记结婚,并于次年8月生育一女。二人因性格差异,在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2010年5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赵小艳一气之下带着女儿跑回娘家居住,并到一家奶牛厂打工糊口。就这样,双方分居达三年之久。期间,尽管双方有过沟通,各自的父母也从中调和,但矛盾始终无法缓和,最终赵小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由陈军负担抚养费。

    庭审中,陈军认为与赵小艳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随其生活,如果赵小艳坚持己见,则其不负担抚养费。双方为争女儿的抚养权,互不相让,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艳与陈军分居已满三年之久,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于女儿的抚养权,应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赵小艳有固定收入,且女儿一直随其生活,了解女儿的生活习惯,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法院认为,对于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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