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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作者:翁蓉秋 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3-11-29 09:46:50


    过失犯罪理论目前在我国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议颇多,但分歧最大的莫过于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认定。特别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需求,对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日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将对此展开论证,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鸣

    无论是我国刑法学界还德日刑法学界,在共同过失犯罪方面,一般都存在着两个立场的尖锐对立。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即认为行为人之间具有侵犯法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意思的联络,都不能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另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否认说,即认为在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犯意上的联络意思,则不能对单个的行为概括为共同过失犯罪。第三种观点是有限度的肯定说,即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而否认过时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笔者赞同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同时,主张以行为的限缩为必要。即当两个及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在缺乏共同犯意时,只要实施了故意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侵犯了相关法益,且行为人均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则应肯定其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实践认定

    如上所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侵犯法益的共同行为,且对侵犯法益的后果无反对的态度,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或者行为人之间虽然造成了损害法益的后果,但其并不存在共同行为,但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例如,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针对该案例,因行为人之间均对失火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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