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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三中全会精神 践行公正公开为民司法
作者: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院长 何玉宁   发布时间:2013-11-27 14:50:1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利益,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特别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为从外部排除了对公正司法的干扰,从内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都具有建设性重要意义。在新的历史时刻,人民法院迎来了改革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断践行公正公开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我谈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坚持司法公正,深化内部管理,明确权利责任,提升法官公正裁判的责任心。

     公正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底线。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应该说是公正的,枉法裁判只是少数。但许多有瑕疵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瑕疵案件的存在,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个别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另一方面内部管理责权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办案干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甚至裁判文书的表述依赖庭长审核,庭长又依赖分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出了问题,要界定追究责任却很困难。于是瑕疵案件就成了顽疾长期存在。个别瑕疵案件成了涉法涉诉信访的根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我们指明了方向。

    (一)规范案件审批,放权合议庭、审判员。长期以来,法院内部裁判文书由庭长、院长审核签发是普遍现象。庭长、院长除了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外,大量时间被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所占用。面对大量待签的裁判文书,客观上只能从文书本身看有无问题,无法仔细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样有的问题隐藏在文书之外无从知晓。庭长、院长整天为审核裁判文书而忙碌,而办案人员则弱化了工作责任心。并且案件质量出了问题,责任难以界定。当然,不可否认,裁判文书的审核,是院长、庭长行使案件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对监督公正司法有重要作用。关键是如何平衡监督与放权的界限。首先应界定案件审批的范围。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自己签发。对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应担任审判长,由合议庭审判长签发。对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主管院长或审委会委员提交审理报告、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电子版)进行案情全面了解后再讨论审核。并且主管院长或者每位审委会委员对案件的意见必须全程留痕,要有记录,为将来出了问题责任界定提供依据。总之要恪守签发者必须参与审判的原则,谁审谁判谁负责,杜绝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情形。

    (二)强化审判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是继续坚持案件质量评查和庭审、裁判文书评查。既要开展案件审结后的事后评查,更要依托审判信息化平台开展事前、事中监督预警。二是严肃责任追究。在明确权利职责的前提下,对评查中发现的案件质量瑕疵,根据情节追究承办人、案件参与人、审核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涉嫌构成错案的,由审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界定,确定为错案的,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情况计入法官业绩考评档案,作为其法官晋级考评的依据。三是开展案件质量责任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相关法官责任的追究予以公开通报,警醒办案法官必须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避免类似问题重犯。

    (三)细化质量奖惩,激励干警好快办案。对法官业绩的考评,改变以过去数量为标准的单项考核内容。参考上级法院针对本级法院的宏观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建立本院针对办案法官个人的微观考评办法,实行数量、质量、效率并重的立体考核体系。根据案件繁简,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案件质量、效率划分不同的考核分值。依照考核分值对办案干警实行奖惩,激励一线办案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二,坚持司法公开,创新公开方式,实现阳光司法,满足群众司法公正的知情权。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好方式,更是锻炼提高法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的有效手段。在科技信息技术不断发达的今天,我们更要勇于善于推进司法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都要在本院的官方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开。让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随时能够以一定的方式通过网络查询裁判文书。

    (二)审判、执行流程公开。依托网上办案的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平台,让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执行进展随时可以网上查询。案件立案时,每个案件形成一个唯一的识别码,案件当事人可以凭识别码登陆法院网上办案流程查询系统,了解查询案件的审理执行进展情况。

    (三)多种形式的庭审公开。充分利用网络、微博、微信、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工具对可以公开的庭审一律公开。实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让法庭审理回归其调查事实、明辨是非、辩法析理、实现公正的本来地位。让公开来促进公正。

    (四)实现全方位的公开。案件审理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对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都应当对当事人公开。特别是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指导函应当予以废止,发回重审的理由应明确在裁定书中载明并且公开。

    三,坚持司法为民,弘扬优良传统,实现便民利民,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依靠人民群众,坚持司法为民既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的改革发展历程告诉我们,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下,我们既要大踏步的推进改革开放,实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同时必须立足现实,继续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坚持司法为民的光荣传统,不断创新司法为民的方式方法。

     (一)辩证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坚持调解优先是人民司法的宝贵经验,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辩证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应当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即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要区分情况,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对应当及时判决的案件要尽快判决,体现司法裁判的权威,引导社会导向。

     (二)辩证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核查证据及诉讼引导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规定了法官依职权查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出台后,许多法官机械的将举证责任全部推给当事人或代理人,造成了很多案件当事人因举证不力而败诉,从而怀疑司法不公。我们必须遵循证据规则,同时要全面正确理解证据规则,辩证的把握好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核查证据及诉讼引导的关系。对应当由当事人举证并且当事人可以举证的,要谁主张谁举证。对当事人因文化程度、法律知识、认知能力较差,经济原因等客观原因无力举证的,法官要遵循公正这个基本底线,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引导和法律知识释明。对涉及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据要依法主动予以核查,不能推卸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的基本责任。

    (三)辩证处理巡回审理与坐堂办案的关系。法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要求法官要不断提升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就是要将法庭做为明辨是非、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重要场所。但这种坐堂办案与巡回审理并不矛盾。只不过巡回审理相对于在审判庭内坐堂办案,审判法庭设在了田间地头,条件差了一些,设施简陋了一些,但这并不影响法庭的功能。因此我们要根据案情,巡回审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更有利于教育群众,更有利于便民利民,我们就应当将法庭设在田间地头。随着人民法院物质装备条件的改善,巡回审判车、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远程电子签章等装备让规范的法庭可以随时开进农村、企业。因此我们在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同时必须坚持巡回审理便民为民的优良传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吹响了改革奋进的号角,让我们共同努力,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成为人民法院审判事业改革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为人民法院的改革发展大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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