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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垦区法院为边境团场挽回经济损失67万
发布时间:2013-11-26 14:01:27


    本网讯(刘淑霞 王军胜)  67万元,对于新疆兵团边境团场职工群众来说着实不算一笔小数目。10月30日,新疆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员历时一个半月,数度往返相距近300公里的新疆伊犁昭苏县与霍城县清水河镇之间,能动执行破解困境,为团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新疆伊犁州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以80万元土地租赁费,租用新疆兵团第四师七十六团4014亩土地种植胡萝卜。但因拖欠土地种植期间产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劳务费、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7万元,被诉至法院。昭苏垦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限期还款,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却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第四师七十六团于2013年9月12日向昭苏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地处新疆霍城县清水河镇江苏工业园区,距离昭苏垦区法院近300公里。执行员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当天,依法在新疆霍城县清水河镇多家银行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表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虽都有开户,但均无余额。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执行员了解到如下信息: 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招商引资政策引进的企业。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稍有不慎,有可能对其他疆外企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新疆经济的发展。而申请人一方,则是被该公司拖欠各项费用达两年之久的边境团场及职工群众,如执行不力,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进而影响兵团第四师社会稳定……在各方利益面前,人民法院执行员稍有游移都将影响案件的妥善处理。

    对此,昭苏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力亲自制定执行方案,亲赴执行一线,带领执行员果断采取措施,对该公司厂房内的设备进行了查封。所不同的是,此番查封,采取的是“活封”的方式,即允许该公司在查封期间保管和使用该设备,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利益。这一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积极配合,王某自愿以自己的别克进口越野轿车做担保,保证如不按期还款,愿意承担连带责任。10月30日,王某将全部案款打入昭苏垦区法院账户,此案圆满执结。

    案件执结后,昭苏垦区法院执行庭就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该公司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希望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助力。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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