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遭车祸女孩照X光致人工流产 诉至法院获赔款
发布时间:2013-11-25 11:28:47


    本网讯(黄戌娟 肖亮)  家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的20岁女孩林萧发生交通事故脚部受伤,在医院接受了两次X光线检查后被医院检查出宫内早孕,此时欣喜若狂的她却被医院建议终止妊辰。林萧一纸诉状把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车祸给她造成的所有损失。

    林萧诉称,2013年6月19日18时左右,陈阳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交叉路口行驶时与林萧坐在停靠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阳负全部责任,林萧无责任。林萧受伤后被送往湘潭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诊断林萧左足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宫内早孕,并接受了两次X光线检查。由此,医院认为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建议终止妊娠。林萧并于7月10日进行了无痛人流手术,且此次流产系林萧首胎。

    保险公司辩称,对于林萧在医院治疗,宫内早孕和异位妊娠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林萧在医院住院期间,做了2次X光,因做X光对胎儿有辐射,会导致畸形,故医院建议林萧做人流手术。林萧做人流手术是医院所致,并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阳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陈阳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林萧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阳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保险公司提出林萧中止妊娠系经治医院所为,不应承担因此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经治医院在治疗原告伤情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最终做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林萧经济损失37406.06元,由陈阳赔偿林萧经济损失1479.64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