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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 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孙亚轩 发布时间:2013-11-20 10:53:04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高度重视。究其根源,司法公信力既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司法对公众的说服度,折射的是法院和法官的队伍形象,是司法行为的衡量标尺,是裁判过程和结果得到民众的认可程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法官素质的局限性和司法环境不佳等现象,严重挑战了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那么基层法院应该如何获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能量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给我们指明了道路:“要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的难题入手,从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入手,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实现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一是让司法理念启动正能量,界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基础。法院的职能是裁判争端,但却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许多涉及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手段综合调控,不宜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法院要找准职能定位,严把立案关,防止不属于法院解决范围的纠纷进入诉讼领域;同时对进入司法审判渠道的案件,要着力构建大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的特点,将诉讼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融合,实现通过调解工作平息纠纷,化解矛盾。 二是让司法主体传递正能量,夯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队伍基础。强化素质是前提,按照建设学习型法院的要求,妥善处理工学矛盾,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学习常态机制,提高干警政治业务水平;改进司法作风是关键,把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增强干警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干警的自觉行动;保持廉洁是根本,坚持不懈地加强司法廉洁教育,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及时通报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教育干警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接受监督是保障,强化“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意识,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创新接受监督的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真正做到阳光司法。 三是让司法行为充满正能量,规范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机制基础。司法行为在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中得到彰显,法院要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司法行为。司法公开即法院对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审务事项,按照依法、及时、全面、有效的要求,向社会最大范围地公开,最大限度地释疑解惑,引导当事人行使好诉讼权利。如近年来,法院推行的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公众开放日等都有效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形象公正。具体来讲,从实体上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裁决结果适当;从程序上要做到案件的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依法进行,尊重和保证诉讼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从形象上要做到保持言论和行动的公正形象,努力做到公允不偏私。“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高效即法院在审执案件时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推行个案的动态监控,落实审限预警机制,督促法官限期结案,提高效率。 四是让司法环境释放正能量,优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民意基础。好的司法环境来源于法院工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法院首先要敢于排除地方党政机关或者地方利益团体对法院工作的不正当干扰,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要正确引导新闻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保持司法权威和亲和力之间的必要平衡,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最后,法院要通过执法办案、司法宣传和普法教育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让司法既判力的权威得以潜移默化。 诚信立身,公信立院,任重道远!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根本之所,是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和互相评价。在呼唤建设诚信社会的今天,我们惟有不断解决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各种问题,给群众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才能成为司法公信力的构筑者和引领者!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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