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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盒保健药引"贼娃子"骂名 老太诉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13-11-14 14:01:25


    本网讯(耿莹)  一盒药不见了,让两位邻居老人产生矛盾,丢药的老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骂对方“贼娃子”。两名老人为此闹到了法院。近日,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撤诉了一起这样的名誉权纠纷。

    75岁的王老太和67岁的尤老汉同在哈密市某小区居住,平日里很熟识,有时还互相串串门。2012年7月,尤老汉的儿子给他买了一盒老年保健药,他很高兴地请王老太到他家 “参观”。王老太看过尤老汉的药后,称赞他的药好,并顺便问了他平时吃药的处方。

    第二天,尤老汉发现自己的药不见了,想起王老太曾看过他的药,就怀疑是王老太拿了,于是向对方要,王老太否认自己拿了药,可尤老汉就是不信,他坚持认为就是王老太拿了,于是后来,他只要见到王老太就骂 “贼娃子”等侮辱性的话。因为居住在一个小区的人很多,尤老汉每次都在公众场合骂这话,王老太感觉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最终,她以尤老汉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哈密市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尤老汉以王老太曾到其住处看过药为由,便认为是王老太拿了其药品,并在公开场合使用人格贬损语言对王老太进行诽谤,客观上已造成一定影响。不过王老太的名誉权可以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方式最大限度得以保护,遂判决尤老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王老太口头道歉,或在小区内张贴书面道歉内容的公告。

    宣判后,尤老汉不服原审判决,向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让尤老汉的儿子给父母做工作,请尤老汉撤回上诉。经多方劝导,尤老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克制自己不再骂王老太,并撤回上诉,双方还按原审判决执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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