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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入户无门 开发商为“两宗罪”埋单
发布时间:2013-11-12 11:25:08
本网讯(罗珩 陈水英) 逾期近半年才交房,又过了5个月才接收到商品房,而交付的房屋入户门位置没有按原图纸进行施工,没有入户门口,这两件烦心事同时在刘先生、姚女士身上发生了。为此,两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埋单。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审结了该案。 2010年3月26日,原姚洁芝、刘海孟与被告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欧景蓝湾第10幢1单元101号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230564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遇以下特殊原因即‘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3、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交通管制、市政停水、停电、规划发生变化、施工时间限制、施工中遇到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其他重大困难以及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改变等)造成工程延误,交房时间顺延;4、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并接收后(以政府主管部门接受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备案及丈量面积所需的时间顺延’,被告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未按期交付商品房给原告使用的,自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附件约定:“出卖人发送交房通知可采取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出卖人在报纸发布公告、通知的,视为已向买受人送达通知;房屋平面图没有具体标明房屋入户门位置。”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清总房款230564元给被告。2010年12月30日即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期限届至,被告未能依照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2011年5月16日,被告通过《贵港日报》刊登关于交房通知,告知欧景蓝湾10号楼业主携带相关证件于2011年5月20日办理交房手续。原告得知该通知后,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接收了商品房。事后因被告交付的房屋入户门位置没有按原图纸进行施工没有入户门口,致使原告进出房屋需要从大厅阳台通过。因改装入户门口费用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等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801元及改装入户门口费用4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贵港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姚洁芝、刘海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元,入户门改装费用2000元;原告姚洁芝、刘海孟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姚洁芝、刘海孟负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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