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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产被公公“私吞” 儿媳告其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11-08 09:21:35


    本网讯(莫婷婷)  张小兰女士的丈夫去年在一次意外中身亡。在丈夫死亡后,张小兰发现他银行存折里的钱被丈夫的父亲,也就是自己的公公私自全部领走。为此,张小兰与女儿将其家公、家婆诉至法院。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被告胡祥仁应支付原告张小兰和原告胡翠翠共计24101.79元。

    在丈夫去世之后,女儿胡翠翠一直跟随张小兰生活。当张小兰带着丈夫的存折去银行取钱时,她惊讶地发现丈夫账户里头的八万多块钱不翼而飞。后来得知是被家公家婆擅自领取了。张小兰认为这笔存款是自己和丈夫辛辛苦苦工作存起来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该由家公家婆全部拿走,于是她带着女儿翠翠将两老以及丈夫与前妻所生的两女儿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胡祥仁(原告公公)、陆秀梅(原告婆婆)辩称,胡建军的这笔存款不属胡建军的遗产,存折是在胡建军婚前以其名义开户,且一直由被告胡祥仁保管使用,仅有原告张小兰和胡建军结婚后存进该存折的钱才属于张小兰与胡建军的共同财产。

    经庭审查明,被告胡祥仁、陆秀梅是胡建军的父母,与原告张小兰系儿媳关系,与原告胡翠翠系祖孙关系,被告胡冉冉、被告胡佳佳是胡建军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与原告胡翠翠是姐妹关系。2012年8月,原告张小兰的丈夫胡建军在维修棚顶过程中不慎跌落意外身亡。胡建军在与原告张小兰结婚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港市木梓邮政支局有存款39248.87元,胡建军死亡时在该笔存款余额为82740.13元。胡建军的银行卡及存折一直都是由被告胡祥仁管理使用。2012年8月4日被告胡祥仁将存折交给张小兰保管,银行卡由被告胡祥仁保管,现该银行存款被告胡祥仁领取已经领取82740元。另外,原告张小兰于2012年8月16日收到梁明交来的欠胡建军生前的款项53926元,其中48479元是梁明在胡建军与张小兰结婚前欠下。

    另查明,胡建军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张小兰、女儿胡冉冉、女儿胡佳佳、女儿胡翠翠、父亲胡祥仁、母亲陆秀梅。

    港南法院经审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合法财产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胡建军死亡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结婚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小兰应分割得一半;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应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割。胡建军结婚前在中国邮政储蓄贵港市木梓邮政支局的银行存款数额为39248.87元,该存款系胡建军的婚前个人存款,不属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胡建军死亡后的个人遗产。胡建军死亡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为82740.26元。82740.26元-39248.87元=43491.26元,43491.26元属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小兰应分得一半即21745.63元,剩余的21745.63元属于胡建军的遗产。原告张小兰领取的工程款53926元是梁明在2010年欠胡建军的工程款,2010年截至的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而原告与胡建军结婚时间为2010年3月1日,所以该笔工程款属于胡建军与原告张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张小兰应分得一半即26963元,剩余的26963元属于胡建军的遗产。因此,胡建军死亡后的遗产为39248.87元+21745.63元+26963元=87957.5元,该款由六名继承人平均分割,每人各占六分之一即14659.58元。因此,原告张小兰应分得:26963元+21745.63元+14659.58元=63368.21元;原告胡翠翠分得14659.58元,该款由原告胡翠翠的监护人原告张小兰领取;两原告共分得:63368.21元+14659.58元=78027.79元。鉴于胡建军的银行存款82590元被告胡祥仁已经领取,胡建军生前的工程款53926元原告张小兰已经领取,被告胡祥仁应支付两原告:78027.79元-53926元=24101.79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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